广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作者:本站发布机构:本站发布日期:2018-11-24

广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

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桂安监管危化〔2008〕17号

各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桂政办[2008]10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8]94号)精神,现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自治区安监局将于5月中旬到7月中旬分别对南宁、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和玉林8个市开展重点督查,请以上各市做好迎接督查的准备工作。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桂政办〔2008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以及全国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立足于防范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督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促进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范围、重点和时间安排

全区要全面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市级督查不少于1/3县区,县级督查不少于1/3乡镇。并在此基础上,要求县级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督查面达到100%,地市级抽查率达到30%。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开展重点督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自治区安监局对南宁、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和玉林8个地市开展重点督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梧州市、玉林市、贵港市

1、督查时间:20085月中旬;

2、重点行业和领域:危险化学品(梧州市、玉林市)、烟花爆竹(梧州市、玉林市、贵港市)。

(二)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

1、督查时间:20086月中旬;

2、督查的行业和领域:烟花爆竹(北海市、钦州市)、危险化学品(防城港市)

(三)南宁市、柳州市;

1、督查时间:20087月中旬;

2、重点行业和领域:危险化学品(南宁市、柳州市)、烟花爆竹(南宁市)。

三、督查内容

结合2008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对《通知》提出的“督查内容”进行了细化,确定了专项督查的具体内容(见附件)。

四、督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关于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情况的汇报;听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建立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资料。一是查阅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委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特别是相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相关文件、纪要等资料。二是查阅相关部门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记录、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三是查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制定和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资料,研究和布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文件、会议纪要,隐患整改的方案、图纸等资料,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的措施文件资料等。

(三)现场抽查。通过现场抽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检验和印证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情况,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交流座谈。在每个督查的地市,召开一次由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一线工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倾听他们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调查研究。在督查过程中,注意发现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加以推广。针对当前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围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等专题,开展调查研究,提交专题调研报告。

(六)反馈督查意见。督查组对每个市督查工作结束后,向市政府通报督查工作情况,交换督查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督查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行动,要把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于5月上旬报自治区安监局。

(二)深入细致做好督查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做到督查中边查边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取得实效。要注意发现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在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创造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以指导推动面上的工作。

(三)营造督查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

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对此次督查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使各地、各单位掌握督查专项行动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督查主要内容和要求,自觉搞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及时曝光,促进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及时上报督查专项行动情况和总结

各地对专项行动督查情况要及时上报,特别是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经营重点单位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督查情况要逐一造册汇总,进行认真总结分析。要对专项督查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后上报自治区安监局:

1.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7月底每周4下午5时前,将本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信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至自治区安监局危化处(电邮:[email protected])。

22008725日前,将本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安监局。

附件:

1、督查的综合内容

2、危险化学品督查的专项内容

3、烟花爆竹督查的专项内容

 

附件1

督查的综合内容

(一)市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情况;健全安全监管体制,加强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措施;贯彻落实2008年全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

(二)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工作实施情况;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健全信息调度统计工作制度等情况;针对汛期和北京奥运会期间的安全生产特点,对隐患排查治理“第二时段”工作的安排部署情况。

(三)对2007年查出的重大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的情况;部署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制定和落实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的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和制度的情况。

(四)市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情况;打击非法进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情况;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的情况。

(五)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建立重大隐患公告、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尤其是2007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尚未整改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大隐患整改销号的情况;暂时难以整改完毕的,是否落实了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对正在整改过程中的隐患,是否加强了监控监测。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全面排查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并在汛期来临之前落实除险加固措施或完成治理工作的情况。

(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投入,健全规章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总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

(八)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措施与效果。

(九)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十)开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变更和延期工作的情况,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情况。

(十一)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检查是否完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登记工作。

(十二)开展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生产、经营情况的专项检查,完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措施。

附件2

危险化学品督查的专项内容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专项督查共性内容。(1)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情况。(2)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3)开展操作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育情况。(4)作业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及应急管理情况。(5)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落实情况。(6)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制定情况,隐患治理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隐患治理经费保障和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制定和落实情况,建立和完善本企业隐患排治理工作机制与工作制度的情况。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督查内容。(1)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公用工程(供电、供水、供汽、供风)等单元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状况。(2)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要机组、反应器、分馏塔、专用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3)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4)检修、维修作业时,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生产和施工作业中,“四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特别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和防中毒、窒息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5)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构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6)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是否储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或与当地大型企业、与地方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7)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8)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试车方案备案、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试车和投料过程是否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投料试生产的程序进行;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特别是要排查新建项目使用的工艺是否安全,自动化控制水平是否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9)废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拆除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拆除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3、其他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专项督查内容。(1)使用液氯、液氨、剧毒化学品的自来水厂、造纸企业、大型冷冻库房、电镀和电子企业、游泳场馆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建立和执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2)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防火、防爆、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3)危险化学品气瓶定期检查、检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气瓶连接软管定期检查、试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4)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定期演练情况;应急器材的准备情况。

4、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和单位专项督查内容。(1)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2)是否建立了储罐罐体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3)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4)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5、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专项督查内容。(1)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2)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载现象。(3)承运的剧毒化学品是否通过随车携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包装物加贴安全标签等方法载明化学品的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6、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专项督查内容。(1)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3)加油(气)站的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4)销售氯酸钾的企业和单位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了流向登记制度。(5)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执行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6)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压力试验情况以及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的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7)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禁止充装危险化学品规定的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向押运员提供所押运的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7、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专项督查内容。 (1)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装置、作业场所和储存设施安全生产状况。(2)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3)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4)废弃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防台风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附件3

烟花爆竹督查的专项内容

(一)对各市、县、乡镇督查的重点内容

1.指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措施与效果。

2.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继续开展反“三违”、反“三超一改”活动,建立和落实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等情况。

3.继续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督促氯酸钾生产企业建立和严格执行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情况。

4. 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和延期工作,烟花爆竹经营规划布点审批工作的情况。

5.制定本地烟花爆竹安全行业发展规划的情况。

6.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工作机制、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共性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是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定期考核、奖惩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企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建立、完善、执行和及时修订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等情况。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等情况。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三违”、“三超一改”问题整治工作,有无“三违”现象,工、库房危险等级、作业人数、药物定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

5.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临时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应急救援措施情况。成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有针对性地组织应急救援培训、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应急救援演练开展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备案、监控管理情况。

7.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事故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督查的重点内容

1.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办结通知书》指出的问题整改情况以及安全检查督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2.生产工艺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生产作业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产品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和许可生产范围;布局是否合理,危险工序交叉、危险和非危险生产区不分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毕。

3.工、库房周边安全距离、围墙的设置、A级工库房防护屏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4.药物粉尘大的制(混)药、装药等工房的排水沟和沉淀池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散落在操作台和地面的药物粉尘是否及时冲洗清理,防雷、防火、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5.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三超一改”)的现象是否已彻底整改。是否在C级工房进行装药作业;A2级工房是否单人单栋使用,A3级工房是否单人单间使用,并且每栋同时作业人员的数量不超过2人,C级工房是否超过28人作业;中转库、AC级危险工房是否超药量储存。

6.是否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限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产品。

7.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大雷暴雨天气时,是否按规定落实了停产制度。

8.“一证多厂”或“分包”生产的问题是否已得到整改。

9.是否建立了烟花爆竹产品及药料流向登记制度和氯酸钾购买、使用登记制度并认真执行;原材料购买、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10.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

1.批发企业

①储存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围墙、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保持和维护状况、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A级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②仓库产品的堆放是否存在超量、超定级储存现象,是否将单个产品装药量40以上的烟花、装黑火药0.4以上或装其他药剂0.13以上的爆竹产品储存在C级库房内;是否将收缴的非法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存放;是否在库房内进行开箱、配货作业等现象。

③烟花爆竹验收、装卸作业、保管、出入库安全管理、保卫和值班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是否严禁火源火种进入库区(包括严禁在库区值班室内生火做饭),是否对进入库区的人员(包括进入库区执行公务检查人员)进行严格控制和必要的安全教育提醒。

④是否建立和执行购进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验收和流向登记制度并按要求签订购销合同,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违规含氯酸钾、假冒伪劣或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等问题。

2.零售经营者

①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过多、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连片经营和超量存放等现象;是否存在乡镇和农村普遍无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无照(《工商营业执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

②零售经营是否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其安全距离、安全通道、零售场所的面积、消防器材设施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③备售产品是否超过发证机关核定的产品种类和数量;是否存在前店后储;

④是否销售非法产品和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产品等。

(五)对氯酸盐生产经营企业督查的重点内容

1、是否按要求建立购买、销售登记制度;

2、登记档案记录是否真实、可靠;

3、有无违规向无经营许可的单位、个人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氯酸盐的现象。

【发布日期】20080430

【实施日期】200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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