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作者:本站发布机构:应急管理部发布日期:2020-06-10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定于2020年至2022年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本次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到各级人民政府、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社会关注度很高。为此,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记者: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2018101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就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发表了重要讲话,部署实施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等9项重点工程。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作为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程的核心工作,具有基础性、综合性、创新性等突出特点,通过普查摸清全国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为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是摸清我国灾害风险隐患底数的重要手段。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这是一个基本国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近年来,部分涉灾部门和地区陆续开展了部分灾害类型的风险调查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在全球气候变化、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等背景下,自然灾害风险呈现出新情况、新特点,防范应对风险出现新的挑战,原有工作的全面性、综合性不足等问题逐渐显现,亟待开展综合性的普查,为防范化解风险提供权威的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信息。

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是客观认识全国和各地区灾害综合风险水平,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及时摸清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重点地区抗灾能力,科学评估全国和各地区灾害综合风险水平,制定科学实用的灾害综合防治区划,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减轻灾害风险,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是提升全社会灾害风险意识的重要途径。本次普查涉及范围广,通过举办系列专题宣传培训和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将有效提升全社会对灾害风险的理解,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掌握所在区域灾害风险特点,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

记者: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对象有哪些?

答:本次普查对象范围比较广,包括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和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普查对象中的相关自然要素主要是指地震、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这些自然现象,要对这些对象的相关规律做调查;二是普查对象很多,普查将在充分利用已有的数据资料和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针对相关对象开展必要的调查。

记者:这次普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我国自然灾害种类多,根据我国自然灾害种类的分布、影响程度和特征,本次普查涉及的自然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海洋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

普查内容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

本次普查内容多,既涉及6大类自然灾害风险要素的调查,也有在调查基础上开展的风险评估、风险区划和综合防治区划;既有对各行业领域调查评估与区划的专业性要求,也有对普适性要素的全覆盖调查要求。我们后续也会发布《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阐明普查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关情况。

记者:这次普查在时间上是怎么安排的?

答:《通知》明确,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1231日。根据任务规划与设计,普查实施分为2个阶段。

一是前期准备与试点阶段,主要是2020年。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组织领导机构,落实普查人员和队伍,开展普查培训,开发普查软件系统,国家和地方各级在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指导下,开展普查试点工作。

二是全面调查、评估与区划阶段,主要是2021-2022年。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全国灾害风险调查和灾害风险评估,编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图,汇总普查成果。

需要强调的是,本次普查虽然有整体工作安排,但并不是说普查成果要等2022年普查结束后才应用,我们将指导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边普查、边应用、边见效”的原则,在普查数据采集后就可以立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中予以应用。

记者: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协同任务重、工作难度大,这次普查要如何组织与实施?

答:本次普查参与部门多达17个,超过一半的部门有具体任务,部分部门普查任务多、难度大。各部门要完成所承担的普查任务,又要与其他部门做好协同,做到步调一致,统筹协调工作面临不小挑战。为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成立了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

《通知》明确,普查工作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普查总体方案,建立普查的技术和标准体系,做好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信息汇总和分析,充分利用已有信息资源,建设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基础数据库,形成全国普查系列成果。本次普查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技术单位、专业队伍和有关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等第三方专业力量的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逐步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充分整合已有资源,配强人员队伍,做好普查各项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普查总体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普查实施方案。

记者:作为普查对象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本次普查涉及的对象类型多,职责不同,但都要做好各自工作。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既是普查实施主体,也是普查对象,要依据自身行政职能和本次普查方案中规定的职责,认真做好自身信息的填报,也要高效协调推动其他普查对象完成普查任务。

二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普查方案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普查所需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提供虚假信息,不隐瞒、伪造有关情况。

希望社会各界都能够积极支持普查工作,配合普查员开展相关调查,我们也会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等信息的保护,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调查信息。

记者:这次普查的主要创新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本次普查是自然灾害领域一次开创性的工作,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首次聚合绝大多数涉灾行业部门协同开展普查,探索建立多部门协同普查的长效工作机制,这也是切实改变传统的“九龙治水”,解决部门数据共享壁垒的具体行动。

二是首次实现自然灾害风险要素的“全集”调查。本次普查既涉及多个自然灾害类型的致灾要素调查,也涉及房屋建筑、交通设施等重要承灾体要素的调查,还涉及历史灾害、综合减灾资源(能力)的调查,这些工作与以往开展的单要素、单部门、部分地区的调查有明显不同。

三是首次实现不同行业部门采用统一的技术框架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之前,不同行业部门对自然灾害风险的理解不完全一致,评估方法也不尽相同,本次普查要实现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就要在统一的技术框架下实施。

四是首次实现从风险要素调查到综合防治区划的链条式普查。本次普查契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理念,内容设计上从风险要素调查、风险评估、风险区划到防治区划,完成普查工作,将为各地区、各部门的灾害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当然,通过普查要实现上述四个创新,难度还是很大的,还需要各部门、各地区通力协作、相互配合,要秉持开放共享的理念,通过普查达到数据共享交融的目的,让普查成果效益最大化。

记者:数据质量是普查工作的生命线,这次普查有哪些具体措施来保障普查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是衡量普查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准,我们将采取多种措施,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首先,强化组织领导。要形成由国家普查办统筹研究,地方各级普查办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和村民委员会广泛引导、切实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合力推动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的良好局面。

其次,强化技术指导。普查实行全过程数据质量控制,制定各阶段质量控制的内容、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要求,同时在普查软件系统中设计开发必要的质检功能和工具,支撑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开展。

再次,强化分级负责。建立国家、省、地市、县区分类分级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各部门(单位)负责本行业普查成果数据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普查成果按照县市级自检、省级检查、国家级核查的三级检查制度进行分级质量管理,各级普查机构都有义务核查下一级普查机构提交的普查成果,确保普查成果质量。

最后,强化执纪问责。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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