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管理办法

作者:本站发布机构:本站发布日期:2018-11-24

山西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管理办法

为规范山西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山西地震救援队)管理,建立协调、有序、快捷的地震应急救援机制,有序、高效实施抢险救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和《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一条  山西地震救援队编成。

下设办公室、一队、二队、地震救援专家组和地震救援现场指挥组。

队长由省地震局分管应急救援的副局长担任;

副队长由省消防总队分管应急救援的副总队长担任;

副队长由省军区分管应急救援的副参谋长担任。

(一)救援队办公室

主任由省地震局应急救援处处长担任;

副主任由省消防总队分管救援的副参谋长担任;

副主任由省军区作训处处长担任;

成员:省地震局应急救援处副处长;省军区作训处副处长、直属工作处副处长;省消防总队战训处处长、太原市消防支队参谋长、战训科科长等。

职责:负责编制救援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规制度;负责年度和救援行动后总结;负责承办申请经费、装备采购和补充装备等事宜;负责综合协调联系;承办文秘和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应急救援处。

(二)山西地震救援一队

下设1个救援分队、1个搜索分队、1个医疗救护分队、1个通信分队。

一队队长由太原市消防支队分管应急救援的副支队长担任;

副队长由太原市消防支队特勤大队大队长担任。

救援分队下设2个中队,原建制不变。

救援一中队:太原市消防支队特勤大队一中队;

救援二中队:太原市消防支队特勤大队二中队;

搜索分队:太原市消防特勤大队警犬队,原建制不变;

医疗救护分队:太原市消防支队卫生所,原建制不变;

通信分队:太原市消防支队119指挥中心,抽6人组成。

(三)山西地震救援二队

下设2个救援连、1个搜索分队和1个通信分队。

队长由省军区分管应急救援的副参谋长担任;

副队长由省军区作训处副处长和直属工作处副处长担任。

救援一连:省军区独立连,原建制不变;

救援二连:省军区警备连,原建制不变;

搜索分队:从独立连、警备连抽8人组成;

通信分队:省军区通信站抽6人组成。

一、二队各分队(连)职责:救援分队(或连)主要负责用仪器搜索被埋压、被困人员,实施破拆、抢救被困、被埋压人员,化工处置和抢救财产。搜索分队主要使用搜索犬搜索确定被埋压和被困幸存者位置。医疗救护分队主要负责现场伤员急救与处置。通信分队主要负责救援现场调度、指挥和与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消防总队、省军区和灾区政府等指挥中心及现场(或前方)指挥部的通信和信息传输工作。

(四)地震救援专家组

由地震救援、应急处置、建筑结构、地质灾害处置、矿难处置、水工处置、外伤处置、中毒处置、化工处置、灭火处置等十类,每类2名,共20名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由山西地震救援队聘任,任期4年。

职责:主要负责提出地震救援队救援现场的灾情和安全判定及救援处置方案;为现场指挥员提供科学救援决策建议方案;为现场处置、救援行动和平时学习、培训、演习提供技术指导。

(五)地震救援现场指挥组

指挥长由救援队队长担任;若队长不在现场按副队长顺序接替指挥;

副指挥长由太原市消防支队参谋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省军区作训处处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省应急办应急协调处处长担任;

成员:省地震局应急救援处处长、副处长、省消防总队战训处处长、太原市消防支队战训科科长、省军区作训处副处长、直属工作处副处长等。

职责:负责与本次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指挥部、前方指挥部和人员抢救组协调联系,领受任务;负责组织指挥救援队的救援行动;负责协调解决救援期间后勤保障事宜;当救援行动结束后,要向原下达任务的指挥部申请撤离,经批准后组织撤离;组织编写救援行动总结报告。

(六)救援队宣传组

组长:由省地震局办公室副主任担任;

成员:由《山西日报》记者2名、省广播电视总台的广播电台记者2名、省电视台记者2名、黄河电视台记者2名,共8人组成。

职责:负责山西地震救援队行动时的随队采访和宣传报道工作。

第二条   山西地震救援队的职责。

(一)搜索确定被困、被埋压人员位置,破拆钢筋混凝土或金属结构物,抢救人员生命和财产,控制和消除次生灾害,现场指导其他救援力量和当地群众救援。

(二)抢救被埋压和被困人员。当省内发生5.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灾害,救援队要立即赶赴灾区,迅速开展抢救被埋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产,控制和消除严重次生灾害;抢修生命线工程设施、设备,抢修大、中型重要设施,最大限度挽救人民生命,减轻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参加省内重大以上其他自然灾害和重大、特大事故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行动,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四)受省政府或中国地震局命令,支援兄弟省抢险救援。

第三条 山西地震救援队遵照“平战结合、平震结合、专兼结合、一队多用、一专多能”的原则。

山西地震救援队所有人员平时原隶属关系不变,工作任务仍以原单位承担任务为主。每年增加不少于2个月的地震应急救援学习、培训和演习。

山西地震救援一队,平时由省消防总队和太原市消防支队管理;救援二队,平时由省军区管理;省地震局负责综合协调;救援队在救援现场服从救援队现场指挥组指挥。

第四条 救援队会议制度。

参加人员:救援队和一、二队正、副队长,办公室和指挥组全体成员,专家组和指挥组组长。当有重大事项,可邀请省政府各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省应急办、财政、卫生、民政、交通、安监、煤管等有关单位领导出席会议。

职责:负责审议山西地震救援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总结;负责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山西地震救援队的有关事宜;负责协调解决山西地震救援队其他重大事宜。

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分别在年初和年中举行,全体成员参加。年初会审议救援队上年度总结和本年度计划;年中会审议救援队上半年工作汇报和下半年工作计划;遇有重大事宜由救援队办公室报救援队队长或副队长批准后,随时举行,召集有关成员参加,提出解决办法。每次会后救援队办公室要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章 日常协调管理

第五条 一般不得调用山西地震救援队;若有地震应急演练、召开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和国家、外省、外国救援队参观学习等重要活动需要调用时,由救援队办公室提出,经救援队领导批准后,方可调用。

第六条  队员管理。山西地震救援队缺编时,要及时调整和补充队员。

救援队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救援队参加国家或国际救援资格认证组织的考核和评定;地震救援一、二队分别按要求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参观、学习、培训、训练、演习和考核。由救援队办公室组织、安排,省消防总队司令部和省军区司令部组织参加或组织实施。

第八条  救援装备、设备管理。

救援装备包括队员的防护、生活装备,搜索、探测、侦检、破拆、顶升、支撑、提升、施救、现场照明、通信、医疗救护、运输等装备、设备及其他辅助器材等。

(一)凡装配到救援一、二队的装备、设备、器材、车辆均应有救援队图文标识,不得更改;若有毁损,应及时更新,始终保持标识清晰完好。

(二)凡装配到救援一、二队的装备,分别由太原市消防支队、太原市特勤大队和省军区独立连、警备连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和使用,确保正常使用。

(三)每次救援行动或演习结束后,各队要向救援队办公室报告装备、设备损耗情况,并提出更新、补充计划,确保装备完好、功能齐全。

(四)每年由省地震局负责与省财政厅协调解决救援队伍日常运行经费,保障各救援队的学习、训练、演习和装备维护、保养。

(五)每年下半年由救援队办公室提出次年装备采购、更新与补充计划;省地震局负责申报,省财政厅负责核准、并安排解决。

(六)救援行动后的损耗、更新与补充,一般由日常运行经费解决;若有较大损耗,救援队办公室编制损耗、更新与补充计划,省地震局负责申报,省财政厅负责核准,并安排解决。

(七)装备的招标采购由救援队办公室按政府采购程序规定报批,批准后组织实施采购,并装配到救援一、二队。

(八)每半年救援队办公室要组织1次装备检查,确保装备完好、正常。

第九条 日常工作协调。由救援队办公室与省消防总队司令部、太原市消防支队司令部、省军区作训处直接沟通协调。上述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

省地震救援队办公室  5610568  5610569

省消防总队司令部电话3658131传真3658031

太原市消防支队司令部电话6573015传真6573054

8613355

省军区作训处电话4980701传真4980704

第十条 息报告制度。各队要编制每次学习、培训、训练、演习、救援行动的报告,并在行动结束后5日内上报救援队办公室。每年的720日前上报半年小结,每年1220日前上报年终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救援队办公室汇总后要向救援队会议报告。办公室负责编制半年、年度总结,上报省政府、省军区、中国地震局和公安部消防局。

第三章 援专业训练

第十一条 年开训前由救援队办公室分别向救援一队、二队下达年度专项训练计划。救援一、二队应分别根据年度训练计划,制订半年训练计划和阶段训练计划。

第十二条 训时间。救援一队按照太原市消防支队年度开训时间执行;救援二队按照省军区直属队年度开训时间执行。

第十三条 援专业训练。救援一队纳入太原市消防特勤大队执勤业务年度训练计划中;通信分队、医疗救护分队分别纳入119指挥中心、太原市消防支队卫生所业务年度训练计划中。救援二队纳入省军区独立连、警备连年度军事训练计划中;通信分队纳入通信站年度训练计划中。救援专业训练要分阶段进行。救援队办公室要结合年度训练计划,对救援队进行地震知识、抢险救援技术、方法等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练检查与考核。救援队办公室要会同省消防总队战训处、太原市消防支队司令部、省军区作训处分别对救援一、二队训练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并进行阶段性训练考核。

第十五条 核与奖励。年度训练结束时,由救援队办公室会同省消防总队战训处、太原市消防支队司令部、省军区作训处对救援一、二队进行年度考核验收。根据考核结果,经救援队会议审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练安全。救援一队按照省公安消防部队训练有关规定执行;救援二队按照省军区训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备勤

第十七条 西地震救援队装备(设备)是地震救援的专用装备(设备),以山西地震救援队名义参加地震和其他重大自然灾害及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救援时方可使用,严禁挪作他用。特殊情况,经省救援队办公室和太原市消防支队司令部或省军区司令部批准后方可分别使用救援一队、二队装备。

第十八条 援一、二队要加强装备、设备、器材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装备、设备、器材完好能用,时刻处于战备状态。各种装备、设备、器材必须每月至少检查或运行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修复,确保功能正常。

第十九条 强地震救援专业训练,对装备(设备)性能熟悉掌握,做到操作准确、动作规范、快速高效,提高紧急救援能力。

第五章紧急调动

第二十条 用山西地震救援队。

当省内发生5.5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由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参加抗震救灾;当省内发生其他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或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派遣参加抢险救援;当兄弟省发生7级以上特大地震灾害时,根据中国地震局或省政府的命令支援抗震救灾;当兄弟省发生其他特大突发事件时,根据省政府的命令支援抢险救援。

救援队办公室在接到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中国地震局的调用命令后,立即向救援一、二队传达命令;救援一、二队迅速启动、集结。

第二十一条 西地震救援队启动条件和程序。

(一)省内抢险救援行动启动条件和程序

1.省内发生5.5-5.9级破坏性地震,山西地震救援队立即启动,救援队办公室按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分别调动救援一、二队部分队伍赶赴地震灾区开展救援工作,视震情、灾情决定是否增派兵力。

2.省内发生6.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山西地震救援队立即全部启动,全体先行赶赴地震灾区,省救援队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在指定灾区集结,并实施紧急救援。

3.当省内发生重大以上其他自然灾害或重大、特大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建筑物、构筑物严重倒塌、人员被埋压或受困时,救援队办公室根据省政府调用命令调派救援一、二队;救援一队接到命令后,立即行动赶赴现场救援;救援二队在报请北京军区批准后,立即赶赴现场救援。

(二)支援兄弟省抢险救援行动启动条件和程序

1.当兄弟省发生7.0级以上特大地震灾害,灾区省级政府提出请求或中国地震局要求,山西省政府批准支援后,救援队办公室分别向救援一、二队下达支援命令;救援一队由省消防总队报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后,立即出队支援灾区抗震救灾;救援二队由省军区报北京军区批准后,立即出队支援灾区抗震救灾。

2.当兄弟省发生特大突发事件时,省政府根据兄弟省级政府的请求,山西省政府向救援队下达支援命令;救援一队由省消防总队报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后,立即出队支援灾区抢险救援;救援二队由省军区报北京军区批准后,立即出队支援灾区抢险救援。

第二十二条 调动程序。接到省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调用命令后,省救援队办公室分别向省消防总队司令部值班室、省军区司令部值班室传达省政府命令。省消防总队接到省政府命令后,向救援一队下达出动命令;省军区接到省政府命令后,向救援二队下达出动命令;救援队办公室根据省政府的命令,通知地震救援专家组、地震救援宣传组和地震救援现场指挥组成员出动。

省消防总队司令部值班室电话3658119传真4159777

省军区司令部值班室电话4980021传真4983707

第二十三条 集结。山西地震救援队成员接到调用命令,迅速做好出发准备。

现场指挥组成员、救援专家组成员、救援宣传组成员和调用的战备车辆到省地震局院内(太原市晋祠路二段69号)集结。

救援一队和消防部门的指挥人员迅速到太原市消防支队特勤大队操场(太原市前北屯西渠路8号)集结;

救援二队和省军区指挥人员迅速到省军区机关大院(太原市新民北正街1号)集结。

第二十四条 山西地震救援队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救援准备,并做好战前动员,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或省政府报告准备情况,由地震救援队队长或副队长下达出发命令。

第二十五条 出动准备时限。山西地震救援队接到命令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各项准备。

省内救援到达时限,从出发到开展救援行动的时限一般应控制在5小时之内。

省外救援出发时限,从接到命令到出发应控制在3小时之内。

第二十六条 山西地震救援队全部在指定地点集结后,由地震救援现场指挥组统一编队,指挥长作战前动员,并下达抢险救援任务。

第二十七条 在灾区或事故现场完成抢险救援任务后,地震救援现场指挥组向原下达任务的指挥部报告完成情况,并申请撤离,经批准后,组织撤回。

第二十八条 救援行动结束后,各队要进行总结,救援队办公室进行汇总,编制救援总结报告并提出表彰奖励建议上报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救援一、二队据此分别向省军区、公安部消防局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第六章 后勤保障

第二十九条 加强救援现场后勤管理,提高自我保障能力。

(一)山西地震救援队参加抢险救援时,需携带的食品、饮用水等生活用品和医疗急救和防疫的药品、器材的数量按下列要求执行:省内一般地震灾害或省内重大其他突发事件的,不少于3天的储备;省内重大地震灾害或特大其他突发事件的,不少于7天的储备;省内特大地震灾害和支援兄弟省的,不少于10天的储备;并尽可能携带野战炊事装备。当储备不足时请求当地政府指挥部给予保障。

(二)要携带与人数相当的帐篷、卧具、防潮、防雨具、照明、发电、充电等保障性器材装备。

(三)参加省内或2000公里以内抢险救援任务时,要携带与所需运力相适应的车辆;当执行2000公里以外抢险救援任务时,一般不携带运兵车、指挥车、炊事车,但要携带通信指挥车和多功能救援装备车;地震现场指挥组要请求当地政府或前方指挥部保障车辆使用。

第三十条 在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期间的所有开支,救援一队由消防总队先垫支,救援二队由省军区先垫支,救援队办公室、指挥组、专家组、宣传组由省地震局先垫支,各队在撤回后的十天内向救援队办公室编报开支报告,装备、设备和器材的损耗情况及维修、补充报告,救援队办公室编制汇总报告,省地震局申报专项经费,省财政厅负责核准,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安排解决。

第三十一条 山西地震救援现场指挥组要及时与灾区政府指挥部保持联系,争取协助,确保救援队现场安全和后勤供给。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山西地震救援一、二队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


通知公告